永利app送彩金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2018-12-29 11:30 浏览:次 来源:学校主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全面推进教育部和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保障试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以试点专业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作为试点专业建设管理、评估检查和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合作共赢,职责共担。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明确学徒的学校学生和企业员工双重身份,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
(二)坚持系统设计,重点突出。各试点专业要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系统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考核与评价、学生教育管理、招生与招工,以及师资配备、保障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运行
第四条 学院成立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处,负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统筹、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各合作企业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等。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协调有力、快速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试点工作办公室,在试点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和要求,组织试点专业年度和中期检查、评估、验收,负责协调校内各有关单位为试点专业建设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试点专业成立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工作委员会。试点工作委员会由试点专业负责人、专任教师以及试点企业相关人员组成。试点专业工作委员会依据建设目标、任务和内容,负责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明确试点任务、经费预算与使用以及建设期内日常组织管理、年度评估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试点专业所在院系是试点专业建设的直接主体责任单位。院系负责人负责组织校企专家论证、制定和实施试点专业总体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明确责、权、利和资源配置,协同开展试点建设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试点专业应根据专业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协调、指导试点专业建设团队使用。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重庆市及学院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资金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经重新论证后,需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试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条 教务处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对试点专业定期开展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等常规性检查工作。学院依据《永利app送彩金重大教育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工作。
(一)年度检查。各试点专业在每年12月10日前提交《永利app送彩金重大教育教学项目年度检查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试点专业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提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中期检查。各试点专业在建设中期由教务处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各试点专业按要求提交《永利app送彩金重大教育教学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试点专业中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提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
(一)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各试点专业和教务处根据教育部试点项目验收的文件和要求进行。
(二)校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验收根据试点专业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验收要点:
1.校企协同育人机制:试点专业与企业签订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合作协议,校企双方人才培养实施细则。
2.招生招工一体化: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招生招工工作方案,学徒与企业签订劳动台同。
3.人才培养制度和标准:试点专业学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岗位标准、质量监控标准、校内实践教学计划、企业轮训岗位群实习计划等。
4.校企互聘共用的师资队伍:企业师傅选拔标准,校企双方导师库。
5.体现现代学徒制特点的管理制度:学徒管理制度,为学生购买的相关保险,签订学校、企业、学徒三方协议,信息通报制度。
6.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每个轮训岗位的实习考核标准,企业技能达标考核办法,实习实训考核评价标准等。
7.绩效和经验总结:可推广的经验材料。
第五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定期开展自查。
第十三条 为确保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学院将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纳入《永利app送彩金重大教育教学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给予每个试点专业建设团队900年/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确保试点专业团队的建设时间和精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和校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